申请执行人:乐雄斌,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文军,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安达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少华,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乐雄斌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被执行人刘文军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乐雄斌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5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