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一审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胡祥国、陈义勇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法定代表人:陈桦,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祥国,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义勇,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穴市城区。被执行人:陈治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城区。被执行人:崔锦平,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吕学贵,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勇,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祥国、陈义勇、陈治钢、崔锦平、吕学贵、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胡祥国、陈义勇、陈治钢、崔锦平、吕学贵、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6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