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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荣刚与陈德华、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盘塘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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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荣刚,男,194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德华,男,汉族,1953年出生,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盘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盘塘。法定代表人:张富保,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荣刚依据已生效的(1999)武经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2009年6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13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陆大勇执行员?毕万成

书记员:?查志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