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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穴市农机总公司与陈金旺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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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文生,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金旺,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机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1992)武大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199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2009年3月30日作出(1992)武大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14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机总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