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中军,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穴市科技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郭美元,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泥工,住武穴市科技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何中军依据已生效的(1998)武刊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8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10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3年5月6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案款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5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