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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鄂武经开刑初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

(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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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卢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6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某

书记员:余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