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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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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10年3月26日被我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送达起诉书后被告人刘某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孙俊波审判员:程四杰审判员:李有保

书记员:胡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