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丽梅。被告淮安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淮安市青年路翔宇中学大门向南50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丽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丽梅负担。
审判长:蒋国莲审判员:周万春人民陪审员:方鸿君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