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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2013)温瓯行审字第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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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振瓯路**,组织机构代码00252728-7。法定代表人何晓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蓓蕾。委托代理人陈章克。被执行人刘莲飞。被执行人林海萍。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娄计生征字(2013)第01317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刘莲飞、林海萍缴纳社会抚养费13124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温瓯娄计生征字(2013)第01317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刘莲飞、林海萍缴纳社会抚养费131240元。2013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刘莲飞、林海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温瓯娄计生征字(2013)第01317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新星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