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松阳县。代表人:潘俊,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爱德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项有爱,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王克林,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项有爱。被执行人:项乾伟。被执行人:王克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松阳支行)依据已经于2012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行松阳支行以被执行人浙江爱德利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王克林财产已抵押其他银行,其他法院正在执行抵押财产,被执行人项有爱名下房产因土地系集体土地无法处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项乾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7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