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金根,农民。被执行人:钱发兴,农民。申请执行人孟金根依据已经于2011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松古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分期付款的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截止2013年3月21日,被执行人支付了4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21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孟金根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委托代理人:王善才,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金根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3月21日,被执行人钱发兴尚欠申请执行人孟金根210000元及利息。另诉讼费2835元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84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