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克胜。被执行人毛金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2)丽松古商初字第00057号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毛金通在松阳县新兴信用社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代书记员:陈德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