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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德进与王帅懿、王广美执行裁定书

(2012)丽松执委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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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德进,农民。被执行人:王帅懿,农民。被执行人:王广美,农民。申请执行人叶德进依据已经于2012年3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邻水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邻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2年6月18日委托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德进以被执行人王帅懿、王广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德进以被执行人王帅懿、王广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截止2013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81000元,诉讼费13170元未缴纳。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叶德进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