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地址: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夏克胜,任行长。被执行人:叶森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以被执行人叶森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吴子长审判员:周景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