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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与包志远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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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傅法和。被执行人包志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0)丽松民初字第00460号判决书,于201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包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志远履行款30324.9元。但被执行人包志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阳县支行有养老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3年4月份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阳县支行养老金收入500元,直至还清本案欠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龙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