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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无锡荣达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丽松执委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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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荣达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费雅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秋荣,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孙成杰,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荣达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锡滨太商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1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孙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已抵押的全部房地产及机器设备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作价31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抵偿欠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共计31208063元的债务。对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执行完毕,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2012)丽松执委字第2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