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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士兵、濮光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秀刑初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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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士兵,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5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濮光发,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嘉秀洲检刑诉(2012)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兵、濮光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士兵、濮光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濮光发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将他人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田乐村东珠72号卜兴荣仓库内窃得的20卷春亚纺白坯布运送转移并联系被告人陈士兵,将涉案布匹存放于陈士兵位于田乐村水利站的租房仓库内并企图代为销售。被告人陈士兵在明知上述布匹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藏匿、提供运输工具并联系买家。2012年5月28日下午,民警在王江泾镇田乐村检查暂住人口登记时,发现被告人陈士兵所在租房仓库内堆放有20卷春亚纺白坯布,因其无法说清布匹来源,遂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讯问。被告人陈士兵在讯问期间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濮光发至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涉案白坯布总价值12000余元,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士兵、濮光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失主卜兴荣陈述,证人沈某、周某证言,扣押、发还财物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光发、陈士兵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士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濮光发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士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濮光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陈琦

书记员: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