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翠英
代书记员:吴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