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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罗江龙、杨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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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给“星美神州影视”在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做代理销售碟片。2013年元宵节后,被告人罗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将淫秽碟片卖给被告人杨某及违法行为人戴某、陈某、饶某(均已行政处罚)。2013年3月9日,在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兴村15号违法行为人陈某、饶某的租房内查获疑似淫秽碟片44张,经金华市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其中43张为淫秽物品。同年3月11日,在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37号被告人罗某的仓库内查获疑似淫秽碟片342张。在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陈陀村42号被告人杨某的租房内查获疑似淫秽碟片104张。在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违法行为人戴某的租房内查获疑似淫秽碟片13张。经金华市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上述查获的碟片均为淫秽物品。具体如下:1、2013年3月4、5日,违法行为人戴某从被告人罗某处以1.8元一张的价格购得淫秽碟片,后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进行零售牟利。现剩余13张淫秽碟片已扣押在案。2、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从被告人罗某处以碟片折抵车资的方式购得淫秽碟片104张,准备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陈坨村夜市进行零售牟利,尚未销售即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3、2013年3月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从被告人罗某处以1.6元一张的价格购得淫秽碟片44张,后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万隆超市边进行零售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戴某、饶某、陈某、熊某、骆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碟片清单,被告人罗某、杨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杨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罗某贩卖淫秽碟片500张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贩卖淫秽碟片104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贩卖淫秽碟片中尚有342张未贩卖,被告人杨某贩卖淫秽碟片104张均未贩卖,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巍人民陪审员:方诚人民陪审员:吴廷生

代书记员:王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