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2013年7月11日因嫖娼被临安市公某某处
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3年1月11日被临安市公某某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伪造公某印章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节,伪造公某印章也没有给银行和被伪造印章的公某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伪造公某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某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虽然在犯罪前没有处罚记录,但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有违法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事实。其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伪造公某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白杨
书记员: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