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荣。委托代理人:吴文锦。2015年5月12日,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锦房产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债务人汇锦房产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汇锦房产公司系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破产主体资格,且其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帅晓峰审判员:郑洪志审判员:王浩
书记员:王耀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