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家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涉步村金郎南路**。法定代表人:叶文彬,总经理。被申请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谣路法定代表人:朱炳。2015年12月14日,申请人东莞市家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查封照片等证据材料。
对申请人东莞市家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利霞审判员:沈杰代理审判员:孙涛
书记员:许新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