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七男。委托代理人;沈金丽、毛国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叶利霞审判员:王海燕代理审判员:孙涛
书记员:斯群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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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七男。委托代理人;沈金丽、毛国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叶利霞审判员:王海燕代理审判员:孙涛
书记员:斯群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