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12月23日,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处置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汪佳
书记员:庞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