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爱勤。被执行人赵运霞。被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厂村。法定代表人赵建振,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陆佰陆拾万元(6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书记员:张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