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钦州,农民。被执行人高柱峰,农民。被执行人胡党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88号,于2012年4月6日向高柱峰、胡党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高柱峰、胡党知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党知在长垣县城关镇长城文苑1幢2单元502号东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登记在胡党知名下座落在长垣县城关镇长城大道长城文苑1幢2单元502号东房屋,证号为第30562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庞学省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