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赵建立。被执行人季景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季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景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季景林有一院落及房屋,房证号30103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季景林所有的座落在长垣县蒲东区南关街院落及房屋一座,证号为301033,不得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士霞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