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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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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中民二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金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付凤杰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