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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连柱与马向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长执字第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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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魏连柱。被执行人马向阳。

对被执行人马向阳驾驶的无号牌现代牌名驭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