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连柱。被执行人马向阳。
对被执行人马向阳驾驶的无号牌现代牌名驭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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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连柱。被执行人马向阳。
对被执行人马向阳驾驶的无号牌现代牌名驭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