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吕敬仁。委托代理人郭静。委托代理人唐建臣。被执行人付敬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敬斋在常村镇新长北线南侧,租赁土地上所建的办公室旁的活动房,西房24间,东房24间,北房17件和南厂房11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上述房产由申请执行人吕敬仁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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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吕敬仁。委托代理人郭静。委托代理人唐建臣。被执行人付敬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敬斋在常村镇新长北线南侧,租赁土地上所建的办公室旁的活动房,西房24间,东房24间,北房17件和南厂房11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上述房产由申请执行人吕敬仁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郑志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