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芳。被执行人王杰。
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杰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在你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赵排富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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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芳。被执行人王杰。
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杰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在你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赵排富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赵国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