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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喜刚、刘国亮等与尚石成、曹粉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764-2、365-2、366-2、367-2、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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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喜刚。申请执行人刘国亮。申请执行人刘恩波。申请执行人刘红彬。申请执行人陈全力。被执行人尚石成。被执行人曹粉朵。

划拨被执行人曹粉朵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