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喜刚。申请执行人刘国亮。申请执行人刘恩波。申请执行人刘红彬。申请执行人陈全力。被执行人尚石成。被执行人曹粉朵。
划拨被执行人曹粉朵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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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喜刚。申请执行人刘国亮。申请执行人刘恩波。申请执行人刘红彬。申请执行人陈全力。被执行人尚石成。被执行人曹粉朵。
划拨被执行人曹粉朵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