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垣县樊相农村信用社。负责人王文士。委托代理人牛红卫,职工。被执行人蔡国胜,被执行人陈如意。
划拨被执行人陈如意的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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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垣县樊相农村信用社。负责人王文士。委托代理人牛红卫,职工。被执行人蔡国胜,被执行人陈如意。
划拨被执行人陈如意的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