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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垣县樊相农村信用社与蔡国胜、陈如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3)长执字第2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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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垣县樊相农村信用社。负责人王文士。委托代理人牛红卫,职工。被执行人蔡国胜,被执行人陈如意。

划拨被执行人陈如意的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