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丙江。被执行人张永红(曾用名张永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红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永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你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士霞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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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丙江。被执行人张永红(曾用名张永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红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永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你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士霞
书记员:马志远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