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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丙江与张永红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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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丙江。被执行人张永红(曾用名张永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红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永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你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士霞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