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堂。被执行人王招峰。
本院在执行赵王建堂申请王招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招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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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建堂。被执行人王招峰。
本院在执行赵王建堂申请王招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招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