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留学。申请执行人邵付现。被申请人连保现。申请人李留学、邵付现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劳务费36813.95元,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7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蔡士霞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