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垣县武邱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郝子杰,任主任。被执行人长垣县武邱乡神台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顺,任村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长垣县武邱乡神台庙村民委员会发出(2007)长执字第77号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长垣县武邱乡神台庙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长垣县武邱乡神台庙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长垣县武邱乡神台庙村民委员会在长垣县武邱乡政府的款肆万叁仟元整(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