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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海军、崔海军依据(2011)长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崔朝杰、龙振亚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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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海军。被执行人崔朝杰。被执行人龙振亚。申请执行人崔海军依据(2011)长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龙振亚赔偿房屋损失费65797.92元,案件受理费1620元,崔朝杰赔偿房屋损失费32898.96元,案件受理费810元,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崔海军与被执行人崔朝杰、龙振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84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俊霞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