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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新海、孟新海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冯恩学、徐江涛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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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孟新海。被执行人冯恩学。被执行人徐江涛。申请人孟新海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恩学、徐江涛支付其劳务费3930元,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恩学、徐江涛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5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俊霞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