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香芬。被申请人王斋田。申请人韩香芬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劳务费2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7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蔡士霞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