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郜统军。被执行人冯恩学。被执行人徐江涛。申请人郜统军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恩学、徐江涛支付其劳务费4210元,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恩学、徐江涛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5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俊霞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