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邢宝明。委托代理人王爱菊、侯爱竹,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念朝。被执行人王庆旭。被执行人王海战。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257号、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867号、868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念朝名下的存款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