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被执行人李彦民。被执行人王爱增。被执行人王念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4日向三被执行人下达了(2011)长执字第698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已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李彦民的财产座落在长垣县长城文苑3期B幢2单元301号,房产号31111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