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常顺,农民。被执行人李军宁,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顺已将案件款如数缴清,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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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常顺,农民。被执行人李军宁,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顺已将案件款如数缴清,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