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雷。被执行人姚国彪。申请人孙雷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92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国彪给付其工资款987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国彪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8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俊霞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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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雷。被执行人姚国彪。申请人孙雷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92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国彪给付其工资款987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国彪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8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俊霞
书记员:赵国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