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素娟。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守庄,任董事长。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封丘县留光镇213省道路东的一块工业用地,其证号为:封国用(2013)字第20130015号,面积75150.25平方米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张景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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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素娟。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守庄,任董事长。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封丘县留光镇213省道路东的一块工业用地,其证号为:封国用(2013)字第20130015号,面积75150.25平方米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张景杰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