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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素娟与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8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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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素娟。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守庄,任董事长。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封丘县留光镇213省道路东的一块工业用地,其证号为:封国用(2013)字第20130015号,面积75150.25平方米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张景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