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窦胜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闫长国,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647.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