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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中路支行与刘玉兰、任世海、河南择邻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1)中执字第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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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中路支行。代表人刘婕,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世海,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择邻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兰名下银行存款30923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