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中执字第148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814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