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814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