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洪莎。被执行人河南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